車禍後,不論是調解成立、和解成立或判決確定,被害人想要的就是獲得賠償,當然若對造願意給付,就無需經過強制執行程序;然若對造不依調解、和解、判決內容給付,此時只能依靠強制執行程序,由公權力介入協助取得賠償。
一、聲請強制執行─時間點
聲請強制執行須有執行名義1,例:確定之終局判決、調解成立、和解成立等均為執行名義。
判決後,若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原、被告得於收到判決書後的20日內提起上訴2;若兩造於上訴期間皆未上訴,判決即確定,法院核發確定判決證明書,本件判決確定3。
若案件為調解成立或和解成立,原則上在調解書或和解書上會記載對造給付期限,若對造未依限給付,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強制執行─前置作業
判決確定後,若對造未主動給付,可於取得確定判決證明書後,查詢下列資料:
1、查詢財產、所得清冊:持判決書、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及身分證向國稅局或稅務局等機關,調取被告(債務人)之財產清單或所得清單(需繳納查詢規費250元)。
2、第三類土地(建物)謄本:若債務人財產清冊有不動產,須向地政局申請該不動產之第三類登記謄本(每張20元)。
若被告財產清單、所得清單皆為空白,可撰寫書狀,向法院聲請查調被告(債務人)以下財產資料:
1、勞保資料。
2、集保資料。
3、郵局存款資料。
三、撰寫聲請強制執行狀
可參考司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狀,撰寫聲請強制執行書狀:
1、案號:不用填(因聲請強制執行,為一個新案件,由法院分配案號)。
2、股別:不用填(因聲請強制執行,為一個新案件,由法院分配股別)。
3、訴訟標的金額:○○○○元(依判決書所載金額,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元)。
4、聲請人(債權人):您的個人資料。
5、債務人:被告個人資料(可依判決書所載被告資料填寫)。
6、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原則上直接抄寫判決書主文(即被告應給付原告○○○○元,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利息及執行費用)。
7、執行名義:抄寫確定判決書上之案號。
8、執行標的:依您查到對方哪些財產資料。
9、證物名稱及件數:按序填寫並檢附資料。
(1) 判決書(正本)。
(2) 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
(3) 債務人○○○之財產清單。
(4) 債務人○○○之所得清單。
(5) 債務人○○○之勞保資料。
(6) 債務人○○○之集保資料。
(7) 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
撰寫聲請強制執行狀後,檢附判決書(正本)、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債務人財產清冊或所得清冊、第三類土地(建物)謄本……等資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同時繳納執行費用。
四、繳納強制執行費用
執行費用由聲請人繳納,並可一併向被告(債務人)請求。
執行標的金額未滿5000元,免徵執行費。 若超過5000元,則為7‰。例:法院判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0元,判決確定後,被告仍不給付,原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需繳納【計算式:400,000元X7‰=2800元】。
常見問答
Q1:車禍後發現被告在脫產,怎麼辦?
若您在起訴前後,發現被告(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或脫產情形時,可能導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可先聲請假扣押,然若法院同意假扣押,您需先繳付擔保金,原則上為假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
Q2:被告名下都沒有財產,我該怎麼辦?
首先,需釐清的是法院的強制執行只是公權力的協助介入,並非法院會為您向被告取得任何賠償,因此您才是程序中的主體,需由您積極主動通知(陳報)法院被告有哪些財產、所得,法院才會知道被告有哪些財產可以執行。
在被告(債務人)財產、所得清冊都是空白的情況下,您可以具狀向法院說明,並聲請法院查詢被告(債務人)勞保資料、集保資料、郵局存款資料等資料,待法院發函給各主管機關,取得被告(債務人)資料後,再次向法院補充聲請強制執行。
在您取得調解成立、和解成立或確定判決時,若被告(債務人)未向您給付賠償金額,建議您先聲請強制執行,若被告(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的情形下,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惟需留意債權憑證時效為5年(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須於5年內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以延長債權憑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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