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肇事責任?|與有過失

發生車禍後,兩造談論賠償事宜時,通常會爭執對方也有肇事責任,或對方應負擔較高的責任比例,減免自己應支付之賠償,然實務上如何認定,本文將帶您了解法院如何判斷肇事責任,以及如何分配肇事比例。

一、由道路交通事故初判表判斷肇事責任

車禍現場若有人受傷,無論是駕駛、乘客或行人受傷,警方通常會告知當事人可於車禍7日後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車禍30日後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只須於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另開連結)線上申請,即可選取用自然人憑證取得電子檔或向分局取得紙本。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警方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像下圖初判表記載了A車「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B車「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兩造皆為肇事原因;部分初判表會明確記載哪一車為肇事主因、肇事次因,由警方依其專業做出初步判斷

圖1-1-2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載有肇事時間、地點、車輛種類、車牌號碼、當事人名字及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

若對於初判表之肇事原因不服,可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肇事原因鑑定,由監理所或市政府組成專家委員會鑑定肇事原因(需繳納鑑定規費3000元);若對於車鑑會結果仍不服,可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需繳納覆議規費2000元)。然若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由司法機關進行囑託鑑定(也就是聲請檢方或院方送鑑定,不用自己申請),且要留意若申請日距離車禍發生日逾6個月,鑑定委員會不予受理1

若對於覆議會之覆議結果仍不服,可向法院聲請送學術單位鑑定,並繳納鑑定費用(原則上鑑定費用由聲請人先繳納,由法院判決由誰負擔訴訟費用)。
1、中央警察大學
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案件限於經鑑定委員會鑑定覆議會覆議之案件,且目前因人力和案件量已達飽和,暫停受理鑑定案件,預定於114年1月8日再行受理委託鑑定

2、澎湖科技大學 交通事故鑑事研究中心

3、逢甲大學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
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案件限於已覆議之案件,收費標準以新台幣3萬6000元為原則(依案情調整),鑑定時程約4-5個月。

4、成功大學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


二、法院判斷肇事責任比例之依據

有關車禍的肇事責任比例分配部分,法院原則上會審酌警方所研判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若有爭議則送鑑定會鑑定、覆議會覆議,若仍對覆議結果不服,則會送學術單位進行鑑定,鑑定結果酌定當事人之肇事(過失)責任比例

車禍肇事責任之責任比例分配……

1、甲有肇事原因、乙無肇事因素:甲負全責100%2

2、甲、乙同為肇事主因:原則上甲、乙肇事責任各50%3;亦有依肇事情形判斷責任比例4

3、甲肇事主因、乙肇事次因:原則上甲70%、乙30%5;亦有認為甲55%、乙45%6

4、乙肇事原因、甲為可能肇事原因:乙75%、甲25%7

5、甲、乙同為肇事主因、丙為肇事次因:甲40%、乙40%、丙20%8

若被害人(原告)也有肇事責任,加害人(被告)可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9,即因本件車禍,被害人也有過失責任,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賠償費用

另須注意的是若已向對方車輛保險公司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該強制險金額,應於求償金額扣除之10,是以向被告之實際求償金額應為【計算式:求償金額(請參車禍後,如何求償?)×被告過失比例-已領強制險金額=實際求償金額】

★若有任何疑問,請至聯絡筆者(另開連結)填寫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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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
  2. 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一、甲駕駛腳踏自行車,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違反號誌管制(闖紅燈)左轉彎進入路口,為肇事原因。二、乙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甲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在劃設行車方向線路段由路邊起步左轉彎橫越車道時,未注意讓行進中機車先行,為肇事原因;行進中之乙無法預期及防範事故,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等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
  3. 甲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與乙駕駛大型重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超速行駛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同為肇事原因。兩造就系爭車禍之發生應各負50%之肇事責任,方符公允(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63號民事判決)。 ↩︎
  4. 甲與乙均為肇事主因,然此並不拘束法院須認定其等過失比例為各50%,法院仍須依照其等過失情節,以判定其過失比例。……本院審酌上情,認甲與乙應分別負擔70%、30%之過失責任,較符公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
  5. 系爭事故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囑託車鑑會鑑定肇事原因,鑑定意見亦認甲為肇事主因,乙為肇事次因……本院就系爭事故發生,審酌兩造之過失輕重及原因力強弱等情狀,認兩造過失比例應為甲7成、乙3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
    一、甲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支道車未暫停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二、乙行經設有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未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為肇事次因。系爭車禍之發生應由甲負擔70%、乙負擔30%之過失責任比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乙違反道路交通標誌騎乘自行車上陸橋,而甲未注意上訴人騎車在伊右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發生撞擊而人車倒地,受有系爭傷害;甲為系爭車禍之肇事主因,乙則為肇事次因等情狀,認甲、乙就系爭車禍發生過失責任分別為百分之70、百分之30(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簡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 ↩︎
  6. 甲駕駛本案機車,行至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乙之過失則屬肇事次因。本院認乙與甲對於系爭行車事故之原因力各為45%、5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
  7. 乙駕駛系爭車輛闖越紅燈,甲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乙75%、甲2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
  8. 一、甲駕駛重機車,行經肇事地點施工道路,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車前狀況,與道路施工,乙未依規定設置夜間警告裝置,同為肇事主因。二、丙未善盡工程監督與監督管制,亦有責任。肇事責任:乙40%、甲40%、丙20%(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29號民事判決)。 ↩︎
  9.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10.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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