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時,駕駛第一反應〝通常〞是「我怎麼這麼倒楣」、「我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是對方來撞我的」,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然實際上真的是如此嗎?請您靜下心來〝審視〞自己的行車過程,本文就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初步分析車禍可能會有的責任。
一、行政責任(罰鍰、吊銷駕照)
違反行政法(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之規定,由警察開立罰單。例:闖紅燈(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紅燈右轉(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無照駕駛(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駕駛若有違反行政法上之規定,通常會被判定有肇事責任,換言之,對於車禍事故有過失責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事責任(損害賠償部分)
(一)由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判斷肇事責任(過失責任)
發生車禍後,駕駛或現場人員報警,警方到場會先處理車禍現場、拍照、測量距離(測量汽車、機車位置、測量標誌標線距離等),並對駕駛製作筆錄、酒測等,筆錄製作完成會請您確認簽名,交付給您三聯單。
若現場有人因車禍受傷,警方通常會告知駕駛可於車禍7日後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車禍30日後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於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另開連結)線上申請,並可選取用自然人憑證取得電子檔或向分局取得紙本。
(二)肇事者為無照駕駛的未成年人,可向其父母求償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責任,若未成年人無照駕駛發生車禍事故,原則上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1;非常例外的情況下,由父母舉證監督並無疏懈,或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2,也就是父母要積極舉證證明自己並沒有監督疏懈,由法院判斷父母是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肇事者為貨車駕駛,可向其老闆(公司)求償
肇事者若駕駛車輛外觀載有○○砂石有限公司、○○營造業、○○貨運,即從車輛外觀可得知為該車輛所屬單位(公司),原則上可以一併向公司請求連帶賠償3。
(四)求償範圍
因車禍所造成的損害,都可以向肇事者求償,例如下列費用:
1、醫療費用:急診、就醫……費用。
2、醫療用品:購買棉棒、紗布、生理食鹽水、透氣膠帶……等費用。
3、交通費:往返醫院就醫、復健……交通費用。
4、汽(機)車毀損:車體毀損、維修……費用。
5、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之損害。
請見<發生車禍後,要如何求償?(另開連結)>
三、刑事責任(拘役、有期徒刑、罰金)
(一)若對方有受傷,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
發生車禍,當場即可知道是否有人受傷,常見的就是人車倒地、駕駛身體擦挫傷,嚴重一點,可能需要立即送醫急救;駕駛可能涉及過失傷害4、過失致重傷罪5。<如何區分重傷?>
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為「告訴乃論」,須於車禍當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告訴6,否則逾越告訴期間,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至於肇事者會不會因車禍事故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被關),則視案件情形不一。
若車禍紛爭處理得宜,兩造調解、和解,被害人不向行為人(肇事者)提告或撤回告訴,則無刑事責任。
(二)若對方因車禍死亡,可能涉及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7,非告訴乃論,由檢警偵辦。
被害人於車禍當下死亡或送急診後死亡,原則上可以認定被害人死亡與車禍有因果關係,若駕駛有肇事(過失)責任,即涉及過失致死罪,建議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爭取緩起訴、緩刑機會。
若被害人於車禍受傷,住院治療或多次進出急診,於車禍後數月死亡,此時被害人死亡是否與車禍有因果關係為一大爭議,可能涉及術後、醫療、家屬照顧等因素(例如:救護車送醫遭二次追撞),此時則需透過醫療專業單位判斷「被害人死亡與車禍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以確認肇事者應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責任。
劉律師承辦小故事……
※車禍事故
A男騎乘機車直行行經無號誌路段,遭B女駕駛汽車左轉撞上,A男人車倒地,送醫治療一周後出院。嗣後多次進出醫院急診,車禍3個月後死亡。
※A男家屬委任
B女委請保險公司洽談和解事宜,認為A男死亡並非車禍造成,只願意賠償A男受傷部分;A男家屬認為A男因車禍受傷,多次進出急診後死亡,兩方無法和解,A男家屬委由劉律師提出刑事告訴、民事賠償。
※偵查階段(近1年時間)
1、釐清肇責:
被告要求將本案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釐清肇事責任;檢方為求慎重將本案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結果為「B女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肇事主因;A男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肇事次因。」雙方均有肇事責任。
2、確認A男死亡與車禍之因果關係:
劉律師具狀聲請將本案送鑑定,檢方以函文方式詢問醫院,醫院函覆模糊不清,地檢署以過失傷害起訴。
※訴訟階段
劉律師再次具狀聲請將本案送鑑定,檢座開完庭後,特地叫住劉律師說明本案送鑑定的難處(本案車禍後3個月A男死亡,可能有其他因素介入,很難判斷由車禍造成死亡),劉律師也向檢座說明A男家屬承受的A男多次進出急診後離開,想知道A男離開的原因。
※判決結果
B女犯過失致死罪。
其實A男家屬只是想知道A男死亡的真正原因,陪伴那麼久的人,因一場車禍,多次進出急診,3個月後死亡,就這樣突然不在了,任誰都想知道原因為何。
(三)車禍後肇事者離開現場,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
車禍現場有人死亡或受傷,駕駛應留在現場報警、協助傷者就醫等,即便駕駛無過失,亦須留在現場,否則依現行法仍有刑責,只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8。
劉律師經辦小故事……
※車禍事故
A女、B男、C男、D女騎乘機車為同一方向前、後車關係(A→B→C→D),因車多擁擠,B男自摔,C男煞車不及(未與B車碰撞)往左倒擦撞到D女,D女受傷。B男起身後,將車輛移置路旁協助報警。
警察、救護車到場後,B男認為後方C男自摔與D發生車禍與其無關,不願製作筆錄,待救護車送走傷者後即離去。B男依肇事逃逸罪起訴。
※一審判決
依現場監視器發現B男係擦撞A車之擋泥板後摔車,B男摔車後,後方C男、D女亦已摔倒在地,認為B男明知D女受傷與其有因果關係,卻未製作筆錄留下聯絡資料,犯肇事逃逸罪。
※二審判決
本案協助B男上訴,認定B男無規避肇事責任之逃逸犯意,改判無罪。
(四)駕駛喝酒上路,可能涉及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
車禍發生後,通知警方到場,警方於製作筆錄前會進行酒精值測試,若發現有酒駕情形9,即以現行犯逮捕。
延伸閱讀(近期憲法法庭見解)
肇事者拒絕酒測或無法實施酒測,應由警察將其強制送醫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0,經憲法法庭判決公告11(111年2月25日)牴觸人身自由、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111年2月25日前,已依上開規定實施相關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111年2月25日起2年期間屆滿前或完成修法前(過渡階段)
1、交通勤務警察就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有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以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其強制取證程序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
2、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常見問答
Q1:傷者只有擦挫傷,卻獅子大開口要求鉅額賠償,怎麼辦?
請勿私下和解,以免對方拿到錢後,又向您提出告訴(過失傷害),反而對您非常不利。
※您可以申(聲)請調解:
一、鄉鎮市(區)公所安排調解
向「車禍發生地」或「他造住居所」之公所申請調解,可以紙本或線上申請調解(例:台中市線上調解聲請<另開連結>),由公所安排時間進行兩造調解,無強制兩造到場之效力,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民事判決有同一效力12(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由法院安排調解
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調解,車禍案件為強制調解之案件13,兩造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裁處罰鍰14,若兩造經法院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15(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
※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
攜帶車禍相關資料(例: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診斷證明書、彙整醫療單據)向您信任之執業律師法律諮詢,討論訴訟攻防。
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待檢察官起訴後,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Q2:發生車禍,當下對方拒絕就醫,怎麼辦?
發生車禍,現場只要有人受傷,不論汽機車駕駛、乘客、行人,強烈建議送醫驗傷,至少先取得第一份之診斷證明書,以免未來不必要紛爭。
※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換位思考):
每人都是人生父母養,發生車禍,不論是當父母、或當子女的,一定想知道家人是否因車禍造成身體上的損傷,若當下未立即就醫,親屬當然有所擔憂,說服傷者就醫。
※遇到車禍的小小建議……
以實務來說,發生車禍,多數為被害人輕傷案件,被害人、家屬都非常在意對方有無持續關心或道歉,但駕駛多數都會認為錯不在我,是對方的問題,或對方責任比較大。
許多案件進入訴訟(不論民、刑事案件),都是為了一口氣,訴訟程序冗長(一個審級短6個月,長至2、3年),法院依據證據判斷賠償金額(每筆費用都需要依據),花費時間、精力,判決結果不一定如你所願,但又何必呢?兩造以此種方式相遇(緣分),應以「人」、「情」為中心。
在案件尚未進入訴訟程序,建議可採取「兩不一有」:
1、不指責(不爭執對錯):車禍案件之肇事責任由警察機關、鑑定委員會判斷。
2、不承諾(不保證賠償):由保險公司判斷是否理賠。若對造不斷提及,建議其保留單據或請其直接聯繫我方保險公司。
3、有關心(關心傷勢):以電話持續對方傷勢恢復情形,直至案件順利結束(和解)。
願各位讀者都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遠離糾紛。
★若有任何疑問,請至聯絡筆者(另開連結)填寫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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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 民法第187條第2項: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 -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 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刑法第284條後段: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刑法第185-4條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4條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刑法第185-3條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6項,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
-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
- 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第1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
-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